(2007)绍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7-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萍与余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余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周萍,农民。被告余文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余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