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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7-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田海欢、吴正兴等与绍兴县洁杨定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田海欢。原告吴正兴。原告曹吾泉。被告绍兴县洁杨定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欢、吴正兴、曹吾泉诉被告绍兴县洁杨定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县洁杨定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县洁杨定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