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米艳与孟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艳,孟维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米艳,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司立本,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孟维军,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艳与被告孟维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米艳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