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焕珍与李学志、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焕珍,李学志,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敏,王顺广,叶洪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于焕珍,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薛启刚,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志,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鲁Q×××××客车司机,住郯城县。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沛泉,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建敏,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鲁13-×××××车车主及司机。委托代理人孙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广,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鲁Q×××××客车实际经营车主之一。被告叶洪伟,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鲁Q×××××客车实际经营车主之一。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原告于焕珍与被告李学志、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敏、王顺广、叶洪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临罗立保字第1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周建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建敏鲁13-×××××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