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单民社与王选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民社;王选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单民社,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村民,住。被告王选利(又名王军利),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瓦胡同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民社与被告王选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民社于2007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民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民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