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海青与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工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青,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工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04号原告董海青,男,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工厂破产清算组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三五零七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兴三友,男,1962年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三五零七工厂职工,现住西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工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昆明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杨存良,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董海青,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507工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