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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利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与冯树海、利津县康华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冯树海;利津县康华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利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向坤,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学功,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审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利,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管理部副主任。被告冯树海,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利津县康华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津县北宋镇小马村法定代表人马爱新,董事长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诉被告冯树海、利津县康华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冯树海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借款本金498000元及利息111693.79元,由被告冯树海于2007年6月28日偿还本金30万元,2007年12月28日偿还本金19.8万元和利息111693.79元及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8日的利息。二、被告利津县康华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80元,实支费4990元,由两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