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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敬礼,该公司行政总监助理。被告陈立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紫薇田园都市J区。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共识,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及鉴定期间的交通补助费50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