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沈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民,沈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荣。上诉人沈建民因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月25日,上诉人沈建民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建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沈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