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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7-01-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梁红凌、曹梁彦等与黄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懂,梁红凌,曹梁彦,曹善福,陈喜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梁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善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喜凤。上诉人黄懂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黄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懂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50元,由上诉人黄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