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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7-01-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总如与陈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总如,陈鲁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张总如,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鲁华,男,1977年3月8日,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总如与被告陈鲁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1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约定:一、被告陈鲁华赔偿原告张总如各项损失5000元,于2007年1月23日下午15时付清。二、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双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总如撤回对被告陈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