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笑谦与张治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笑谦,张治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徐笑谦,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牟,男,蒙古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安。被告张治中,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笑谦与被告张治中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笑谦于2007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笑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笑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