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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一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07-01-2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朱雪芳与顾惠明劳务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芳,顾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一初字第1865号原告朱雪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陶桂泉,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惠明,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芳诉被告顾惠明劳务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芳于2007年1月21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人民币7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华霞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