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07-01-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袁美琴与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琴,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袁美琴,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被告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马爱群,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美琴与被告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