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7-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军与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队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2号申请人赵军与被申请人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主文中判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向原告赵军供暖(2005至2006年度)的义务。而判决生效后,该供暖义务期间已过,已无实际执行内容。唯对该案诉讼费用进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