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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7-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军与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队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2号申请人赵军与被申请人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判决主文中判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向原告赵军供暖(2005至2006年度)的义务。而判决生效后,该供暖义务期间已过,已无实际执行内容。唯对该案诉讼费用进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