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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0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农民。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及代理检察员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蔡少明某西安全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王荣志的诉讼代理人李卫国、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张佩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日6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陕A×××××号轿车沿纺西街由北向南超速行至“电杆G246”南15.5米处时,撞在路西树上,致车上乘客蔡云东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蔡云东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管十大队认定,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受伤尚需继续治疗,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陕A×××××号桑塔纳车沿纺西街由北向南超速行至“电杆G246”南15.5米处时,撞在路西树上,致乘客蔡云东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学鉴定,蔡云东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又经鉴定,肇事车辆损失为14964元。交管十大队认定,苏某酒后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查明,肇事车辆是苏某的朋友李庆在西安全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该车所有人为王荣志。审理中,被害人家属及西安全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荣志已与被告人苏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本案的证据有:1、袁江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28日晚11时许,他、李庆、蔡云东和苏某在皇后酒店饮酒闲聊。第二天早上,蔡云东和苏某拿了车钥匙送苏某回家。2、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纺西街,现场留有陕A×××××号车,车后有一长14.3米的拖印,该车右前轮位于道沿上,接触点距路边0.7CM。3、西公交技法尸字(2006)第03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蔡云东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4、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和车辆照片证明,陕A×××××号车前挡风玻璃、前左右大灯及转向灯破碎,前杠受力脱落、前杠骨架折变;前引擎盖受力弯曲;右前门、前叶子板受力折弯。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车损失为14964元。5、城东汽检字2006-0380号车辆技术鉴定书证明,陕A×××××号桑塔纳车事故前速度约为86KM/H。6、西公交技化字(2006)第067号道路事故鉴定书证明,案发后从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20MG/ML。7、西公交(10)2006第0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苏某饮酒后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被告人苏某供称,2006年2月28日晚上,他和蔡云东、李庆等人在一起喝酒,凌晨六七点蔡云东送他回家。途中他驾车,到三厂就出事了,坐在副驾驶位的蔡云东死了。肇事车辆是李庆租的。9、租赁合同证明,肇事车辆系李庆从西安全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协议书、撤诉书可证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解决。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唯苏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及车辆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崔金焕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