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爱休尔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爱休尔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浙江绍兴爱休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新街。法定代表人陶彩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长松,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谭红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爱休尔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爱休尔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