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春英与仇伟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伟峰,张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伟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利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幼萍。上诉人仇伟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仇伟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仇伟峰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伟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10元,由上诉人仇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审 判 员  王钢锋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