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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善雨与周进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善雨,周进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彭善雨,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周进步,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善雨与被告周进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1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约定:除原告从罗庄交警大队已支取的8000元,被告再赔偿原告11000元(其中7000元从被告在罗庄交警大队所交押金中支取),于2007年1月18日付清,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善雨撤回对被告周进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