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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翁国妃与新昌县梅渚镇下山泊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国妃,新昌县梅渚镇下山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国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梅渚镇下山泊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方如钦。上诉人翁国妃因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翁国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翁国妃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国妃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75元,由上诉人翁国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