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家宝与汪德存、刘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宝,汪德存,刘君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杨家宝,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德存,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君峰,男,汉族,住西安市,“漂亮宝贝刘叔叔摄影工作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宝诉被告汪德存、刘君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宝于200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家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