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北二环线46号新大城家居广场内。法定代表人叶妙法,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珠墅村。法定代表人章建荣,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艺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2,0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