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周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周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诸葛伟。被告周雪。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雪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诸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雪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经杭州市江干区公证处公证的《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02A)》,合同规定:“一、甲方同意将2003年度更新的红旗出租车浙A.T87**,发动机号20702322,车架号9695,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营承包期自2003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七、(6)、承包车辆发生事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费用,对方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部分,由乙方承包者承担……”2004年5月21日5时55分,被告聘请的驾驶员驾驶被告承包的浙A.T87**出租车沿大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塘路口时,车头正面撞上由北向南从上塘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进入路口直行的金某自行车左侧,造成金某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00余元的交通事故。2004年6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杭公交(拱)认字(2004)第128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包的出租车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4年7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金某家属诉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聘请的驾驶员谢小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4)杭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聘请的驾驶员谢小飞赔偿470208.50元,支付诉讼费9426元;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止至2005年6月17日原告分3次支付赔偿费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482032.50元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3日原告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支付原告经法院判决生效垫付的费用和诉讼费用并支付仲裁费用18137元。2006年1月25日经杭州仲裁委员会(2005)杭仲裁字第403号仲裁书仲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支付原告199219.20元和案件仲裁费7684院。综上,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行车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293266.30元(原告依据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的482032.5元+仲裁费18137元-保险公司支付的199219.20元-保险公司支付仲裁费768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经杭州市江干区公证处公证的《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02A)》,证明原、被告关系、合同履行地,以及双方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2、(2004)杭民一初字第23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聘请的驾驶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3、(2005)杭法执字第149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证明原告垫付金额。4、杭州仲裁委员会(2005)杭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证明原告申请仲裁后支付仲裁费数额,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及承担仲裁费金额。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谢小飞驾驶浙A.T87**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04年5月21日,此时该车辆由被告承包经营。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直接、间接费用,对方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故2004年5月21日的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已由本案原告支付了相关费用合计293266.30元,该款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293266.30元。案件受理费690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9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