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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诚盛淀粉有限公司与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诚盛淀粉有限公司,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5-2号原告绍兴市诚盛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罗兴荣。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诚盛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诚盛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12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