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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林侠与杨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侠,杨小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林侠,女,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代理人文自进,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职员。被告杨小勇,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中水第十五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侠诉被告杨小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侠于200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