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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行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规划建设局与林恩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规划建设局,林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行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林贵埕,任局长。被执行人林恩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林恩德规划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的(2006)泰行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06年6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0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恩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7月10日前按泰规建罚字(2005)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封闭其屋东北侧一层门、三层至五层窗、拆除五层出挑0.3米至0.5米雨篷;并缴纳罚款5450元及加处罚款(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5450元的3%计算),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林恩德于2006年7月25日主动履行了罚款数额5450元及执行费250元,并自行封闭了其屋东北侧一层门、三层至五层窗。由于五层出挑0.3米至0.5米雨篷一时难以拆除,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受客观条件因素限制,本案一时难以完全执结,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泰行执字第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