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应科、张春利等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应科;张春利;何某;张某;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应科,男,汉族,1934年3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张春利,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应科,系张春利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应科,系张春利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男,汉族,1995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张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应科,系张春利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云立伟,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新恒,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科、张春利、何某、张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科、张春利、何某、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7元,由四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