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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迪华与王建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迪华,王建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徐迪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堵建军。被告王建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迪华诉被告王建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