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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邵张生与徐张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张生;徐张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邵张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东。被告徐张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张生诉被告徐张夫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张生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张生撤回对被告徐张夫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原告邵张生负担。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琼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