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善西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西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邵某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