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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兴祥与董胜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祥,董胜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赵兴祥。被告董胜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祥诉被告董胜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