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兴祥与董胜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祥,董胜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赵兴祥。被告董胜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祥诉被告董胜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