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云根与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根,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叶云根。委托代理人吴建峰。被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根诉被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根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叶云根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