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二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佳丽娜时装有限公司、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佳丽娜时装有限公司,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1213号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家生。被告浙江佳丽娜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乔。被告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巧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佳丽娜时装有限公司、杭州云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1元,减半收取7,49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70元,合计13,1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