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银全与周菊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银全;周菊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赵银全,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菊彦,女,年龄不详,陕西凤凰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赵银全诉被告周菊彦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月16日原告赵银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衣服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