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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银全与周菊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银全;周菊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赵银全,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菊彦,女,年龄不详,陕西凤凰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赵银全诉被告周菊彦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月16日原告赵银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衣服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