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建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胡建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放鸣。被告胡建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胡建淼达成协议,已无诉讼必需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绿丰轻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建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