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7-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俞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俞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俞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