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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西民一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文信与臧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信,臧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民一初字第2097号原告吕文信。委托代理人柳香志。被告臧国瑞。委托代理人张学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信诉被告臧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