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01-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平,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崔建平,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28号嘉祥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赵志琦。被告王小军,男,31岁,汉族。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崔建平与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军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1月16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免于缴纳。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