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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遂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7-01-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汤永明、邱樟雄与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永明,邱樟雄,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遂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汤永明。申请人邱樟雄。被申请人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平海。申请人汤永明、邱樟雄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王村口镇双溪口至后塘村康庄公路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