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7-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宇与绍兴第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绍兴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陈宇。被告绍兴第四医院,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利洪,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诉被告绍兴第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宇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第四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对被告绍兴第四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