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汉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太云、赵红艳与赵德广、贺先凤、赵正财、赵正林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太云,赵红艳,赵德广,贺先凤,赵正财,赵正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2号申请人程太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红艳,女,汉族。被申请人赵德广,男。被申请人贺先凤,女。被申请人赵正财,男。被申请人赵正林,男。申请人程太云、赵红艳因与被申请人赵德广、贺先凤抚恤金纠纷一案,于2007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赵正财在汉阴邮政局的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正财在汉阴邮政局的存款共141000元予以冻结。诉讼保全费5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