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潮州,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健康路*号。法定代理人马某,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平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小平于2007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