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与高惠(伟)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高惠(伟)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灿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立江。被告高惠(伟)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惠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以对被告高惠林的请求主张尚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