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玲与被告何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玲,何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朱宝玲,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彩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何宾,男,1968年1月12日聘,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玲与被告何宾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玲于2007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玲撤回起诉。诉讼费610元由原告朱宝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OO七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