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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山林与西安市秦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山林,西安市秦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8号申请人孟山林。被申请人西安市秦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华。申请人孟山林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秦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据以执行的长劳仲案字(2006)第38号裁决书并未生效,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l)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劳仲案字(2006)第3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