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魏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701号原告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邰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韦、翟军,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营业地苏州市吴中商城7幢B11号,实际经营地吴中区石湖西路。负责人张官道,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向前,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三明,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魏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同意支付诉请的钢材款为由,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805元,由原告苏州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成荣审判员 施 展审判员 肖仁刚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