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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润孝与邹忠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孝,邹忠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号原告杨润孝,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红孝,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权城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邹忠良,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李教伦,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该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孝与被告邹忠良维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孝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