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建里与王华、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里,王华,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王建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刚。被告王华。被告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里诉被告王华、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