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明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2号原告任明俊,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国,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安市普特办公设备公司职员。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程方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宝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况卫东,该公司人事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