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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7-01-1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华林与陈水木、楼松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木,李华林,楼松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仁。原审被告楼松波。上诉人陈水木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月12日,上诉人陈水木以已与被上诉人李华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水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水木撤回上诉,原判确定的上诉人陈水木应履行的义务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依法减半收取882.5元,由上诉人陈水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娟 关注公众号“”